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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美学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惠州市美学协会,英文缩写:HZ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支持科普领域和美的相关产业以及社会美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科学及美学理论研究为基础,行业美学应用为主体,促进美学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科学推动美学发展,弘扬科技美学推动社会进步,倡导以团结行业工作者,建立科技美学技术研究团队,促进行业交流,普及美学知识的应用,提升老百姓科学审美水平。本会以发展惠州美学事业为己任,围绕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为基础大力推动美学文化事业创新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成为提升企业美学文化的最高平台,共同传递社会正能量,引领品牌新思维,树立产业新标准,展示美学新风采。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州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龙津街1号大美文化产业园三楼。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市场调研,科普宣传、学术交流、业务咨询、企业帮扶等活动;
(二)举办美学相关竞赛、展览、展演、培训、讲座、研学等事项;
(三)编辑出版美学相关刊物;
(四)引领净化业态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市内(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加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美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届期为4年,原则上每2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4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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